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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人因制销有毒、有害的减肥产品获刑其kaiyun全站中3人刑期逾10年
kaiyun全站温州永嘉县法院近日审理一起非法制作、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22名被告人被判刑,其中黄某、郭某因制销有毒、有害的减肥产品kaiyun全站,孙某因提供有毒、有害的原料,均被判刑十年以上。
去年2月,根据群众举报,永嘉警方在龙港市抓获制售有害食品的黄某、郭某,并当场扣押相关减肥产品和粉末。后警方陆续从两人的下家处扣押更多涉案产品kaiyun全站。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测,所有扣押的减肥产品和粉末均含有。
作为一种中枢神经抑制剂,原本用于抑郁症治疗,后发现作为减肥辅助治疗药物效果明显。2010年10月30日,我国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对的安全性进行评估,认为使用可能增加严重心血管风险,决定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制剂和原料药。
警方调查发现,2022年1月至2023年2月间,黄某与郭某以在龙港市租赁的房屋作为非法生产点,共同生产含的减肥产品。黄某负责从孙某处购入,郭某负责购买生产设备和原材料,并通过微信、抖音、小红书等网络平台进行宣传与销售,买家包括不特定的消费者和江某、王某等19名分销商,销售金额逾271万元kaiyun全站。
经查,孙某明知黄某、郭某购买用于食品生产,仍通过邮寄方式向其销售,总金额超过人民币155万元。案涉19名分销商在明知产品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情况下,仍向消费者销售。
永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郭某共同在生产、销售的减肥产品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kaiyun全站,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8万元kaiyun全站、133万元。被告人孙某明知他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为他人提供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5万元。被告人江某等19人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扣押在案的减肥产品均予以没收。
永嘉法院认为,黄某、郭某共同生产、销售含有的减肥产品行为,已经严重危害众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二人共同支付其所销售含有冲剂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合计2710万元,并在媒体上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